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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

选拔录用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函校[2019]11号

各处室:

《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选拔录用办法(试行)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《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选拔录用办法(试行)》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3月26

 

 

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接收应届高校

毕业生选拔录用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(以下简称“函校”)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,促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、制度化和规范化,根据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》、《财政部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规定》(财人[2009]44号)等有关规定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函校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选拔录用工作。

第三条 选拔录用工作遵从财政部人事教育司的指导和统一部署,遵守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的原则,并接受相关单位和社会的监督。

第四条 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

(一) 申报需求计划;

(二) 发布招考信息

(三) 报名与资格审查

(四) 考试

(五) 考察与体检

(六) 审核备案办理接收手续和公示

第五条 成立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,由函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,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处长(主任)为领导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:

(一)联络组,负责接收计划拟定、报名表收集整理、报名人员资格初步审核、相关通知信息发布等项工作,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;

(二)面试组,负责面试工作,包括考官和工作人员,由领导小组指定本单位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;

(三)考察组,负责对拟考察人选进行考察,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,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组成,每组2人以上。

参与毕业生接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七条的“回避”规定。

第六条 联络组按照人事教育司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,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需要编制接收计划。

 接收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,并统一向社会发布。

第八条 报考者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,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。

报考者提交的各项材料必须真实、准确,对伪造、涂改证件、证明,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报考人员,直接取消考试或接收资格。

第九条 联络组根据报名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,在规定时间内将资质合格人员名单提交领导小组。

当资质合格的报名人员与拟接收岗位计划超过5:1比例时,联络组根据考生的政治面貌、毕业院校、外语水平、在校表现、社会工作经历、爱好特长等方面要素进行打分排序,一并提交领导小组供参考。

第十条 领导小组根据联络组提交的人员名单及排序情况,结合岗位需求和所需专业,通过票决等方式,按照每个岗位接收计划5: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,经领导小组成员全体签字确认。

第十一条 领导小组根据人事教育司统一部署和要求拟定面试工作方案、确定面试组人员、组织面试命题工作并与命题人签署《命题保密责任书》等,按规定时间将上述材料报送人事教育司。

第十二条 面试组根据人事教育司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实施要求开展面试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领导小组按照考试成绩,依照接收计划1:1比例确定各岗位拟考察人选,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教育司。

十四 体检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。

第十 考察工作在人事教育司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进行。

第十六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,取消其拟接收资格,按照考试成绩顺延递补考察对象。

第十七 经人事教育司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,函校与拟接收人办理接收手续,并签订接收协议。

第十八 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纪律。对指使、纵容他人作弊,参与作弊,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违反纪律的行为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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